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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武律师做客理公明法论坛,讲授文化娱乐产业中的演艺经纪合同

 

  2018年9月28日18:30,理公明法论坛第78讲暨娱乐法系列讲座在7号楼108模拟法庭如期举行。本期讲座邀请到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俊武律师,主讲题目为“文化娱乐产业中的演艺经纪合同”,本次讲座由bwin必赢唯一官方网站刘毅副教授主持。

 

 

  周俊武律师在知识产权及影视娱乐领域执业超过二十年,在长期的法律实践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对演艺经纪合同纠纷的处理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讲座一开始,周律师为我们介绍了艺人、经纪公司以及演艺经纪合同这三者之间的联系。周律师认为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的纽带就是演艺经纪合同。演艺经纪合同主要包括艺人的演艺工作内容、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收入分配比例和对艺人进行的的包装宣传等事项的约定。演艺经纪合同分为影视演员经纪合同和歌手经纪合同,周律师提到,其实还有体育明星经纪合同,但因该类合同比较少,因而并未单独设为一类,目前发生纠纷更多的演艺经纪合同主要是网络主播经纪合同。

 

  之后,周律师通过相关案例为我们介绍了演艺经纪合同的三大特色条款:一是超长的合同期限,二是巨额的解约赔偿金,三是独特的优先续约权。因为超长的合同期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极易发生矛盾,经纪公司在发生矛盾后往往会对艺人采取两种手段,即“雪藏”和“封杀”。对于“封杀”这个问题,香港法院颁发过“禁止令”,台湾地区有假处分制度,而中国大陆,在现行民事诉讼法实施前,经纪公司一般通过向各大媒体发布公共声明,以此限制艺人的演艺工作,在现行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经纪公司则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向人民法院申请诉中禁令。巨额的解约赔偿金会使一些艺人在考虑解约时产生恐惧感,从而不会轻易与经纪公司解除合约,当然,《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金与实际损失有出入时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优先续约权这个问题,法律规定:“合约期满前3个月,双方协商续签合约,甲方(经纪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由此可见,司法实践是认可优先续约权条款的法律效力的,但是在实际处理中,经纪公司与艺人往往对“同等条件”的解读存在较大分歧导致此条款不能适用。

 

  最后,周律师通过陈楚生解约案、张杰解约案等几个典型案例为我们分析了演艺经纪合同解除中的一些问题。周律师认为,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变化主要分为三个时期:早期、中期和晚期。在早期,司法人员普遍将演艺经纪合同认定为委托性质合同,艺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在中期,一部分司法人员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是委托性质合同,艺人可以单方面任意解除,法院基本对这类案件判决解除合同;另一部分司法人员则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是混合性质合同,艺人不可以任意解除,法院判决不可以解除合同。而在近期,司法人员都将演艺经纪合同认定为混合性质合同,但在能否解除问题上存在分歧,部分法官考虑到合同的人身属性,信赖基础丧失,判决解除合同;但部分法官认为人身属性和信赖基础丧失并非法定解除理由,判决不可以解除合同。周律师指出,艺人一旦提出解除合同,那么该合同因为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一般是很难再继续履行下去的,因而法院应该判决解除合同,但同时艺人应该对经纪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互动环节,同学们踊跃举手发言,积极地向周律师请教问题,得到了周律师专业的解答。此次让同学们受益匪浅的交流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